#醜惡的萬年陋規
亞泥礦權展延20年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宣判駁回亞泥上訴,確定撤銷。但 #經濟部 的回應令人錯愕,此案重回礦權展限的原點,#無需停工,「#萬年許可」。
就像 #稅務訴訟,人民好不容易勝訴了,#行政法院雖然撤銷原處分,但另為適法處分,讓案件回到國稅局,加加減減又重新開出一張新的稅單,周而復始的「#萬年稅單」。 (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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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處分 另為適法處分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請婚假
作者:蔡嘉政律師 / 魏心純
近期發生一起員工於短短37天內,與同一對象結婚4次、離婚3次,並向雇主申請了4次計32天婚嫁。因雇主僅同意員工第一次婚假之申請,故該員工因此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而主管機關勞檢後則以雇主未給予婚假為由,裁處2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雇主因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所幸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於60日內另為適法處分。此消息之所以引起大家關注之原因是,原處分機關與訴願機關之意見似有扞格之處,訴願書已具體指出,原處分機關應就員工有無違反民法第148條規定之權利濫用及違反誠實信用之情形予以注意,俾釐清雇主拒絕給予婚假之適法性,惟原處分機關似認為其僅能就員工有無結婚事實形式審查。惟經各界廣泛討論後,原處分機關已對外表示將撤銷原處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撤銷原處分 另為適法處分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學術自由勝利
行政院訴願會第二度認定教育部否准世新大學社會發展所停止招生違法!命教育部二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事務所代表世新大學,針對教育部違反行政院訴願決議,第二度否准世新大學社會發展所停止招生申請案,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經行政院審議,認定教育部第二次否准世新停招申請違法,並嚴正指謫教育部:
■ 未審及無論是否核定同意訴願人社發所碩士班109學年度停招,其效力均不影響109學年度已錄取並完成報到手續學生之就學權益,而109學年度已入學學生之受教權利既應受保障,自不生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 未考量訴願人之真意係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社發所碩士班自109學年度起停招,非僅單一學年度即109學年度停招」而有違法之處。
很高興看到行政院訴願會捍衛大學自治、學術自由!也希望教育部不要再繼續違法侵害大學學術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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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同意世新大學社發所停招申請,行政院訴願會3日二度認定教育部違法,故撤銷原處分,命教育部兩個月內另做適法處分。
世新大學表示,2019年1月決定停招社發所碩士班,並循法律途徑向教育部提出申請,不料卻遭教育部否決,校方後向行政院提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認定教育部的否准決定係屬違法,將原處分撤銷,並命教育部另為適法之處分。
世新大學指控,2020年6月教育部無視政院訴願會決議,再次否准學校停招社發所的申請,校方不得不二度向政院提起訴願,所幸訴願會再度撤銷教育部的違法決定,並命教育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世新大學指出,行政院訴願會的公正決定,為維護台灣的大學自治樹立指標,同時彰顯行政救濟應有的功能和承擔,並強調學自治是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核心,教育部過度干預大學的系所設置與調整,直接影響到大學自治的核心事項,與憲法保障大學自治的意旨抵觸。行政院訴願會這次的決定,毋寧是對於教育部的當頭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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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非原處分裁量濫用或裁量逾越,訴願決定經撤銷發回重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於正確認事用法,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相對人之行政處分。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105 年8 ... ... <看更多>